六、经办机构应按以下规定编制和提供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一)各级经(代)办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编制和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 (二)基本养老保险会计报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必须做到数字真实、内容完整、说明清二、手续齐备、编报及时。财务会计报告于月份终了后3日内报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于年度终了后10日内报出。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五)对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经(代)办机构名称、地址、成立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经(代)办机构领导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七、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原《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全额记账,差额缴拨”财务与会计管理工作规定》同时废止。 八、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一: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新旧会计制度衔接调账事宜的说明 为了确保新旧会计制度顺利转换,现就相关会计事项说明如下: 一、新旧会计制度转换的基本工作步骤 1、做好前期基础准备工作,进行全面帐务清理,核实帐户数据,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