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据各帐户发生额及余额按照原会计制度编制财务报告。 (三)调整各相关帐户 1、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新增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增设“收入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2)。 (2)增设“财政专户存款”科目(科目编号:104)。 (3)增设“财政补贴收入”科目(科编号:403)。 (4)增设“转移收入”科目(科目编号:404)。 (5)增设“医疗补助金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2)。 (6)增设“丧葬抚恤补助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03)。 (7)增设“转移支出”科目(科目编号:511)。 2、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取消原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取消“利息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35)。 3、根据新会计制度要求,调整对应相关会计科目及科目编号。 (1)原“银行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2)余额转为新科目“支出户存款”余额(科目编号:103)。 (2)原“应收款”科目(原科目编号:103)余额转为新科目“暂付款”余额(科目编号:111)。 (3)原“债务投资”科目(原科目编号:104)余额转为新科目“债务投资”余额(科目编号:121)。 (4)原“临时借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5)余额转为新科目“临时借款”余额(科目编号: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