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原“应付款”科目(原科目编号:201)余额转为新科目“暂收款”余额(科目编号:211)。 (6)原“养老基金结余”科目(原科目编号:401)余额转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余额(科目编号:301)。 (7)原“养老基金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01)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科目编号:401)。 (8)原“利息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1)调整为新科目“利息收入”(科目编号:402)。 (9)原“上级拨入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2)调整为新科目“上级补助收入”(科目编号:405)。 (10)原“其他收入”科目(原科目编号:339)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收入”(科目编号:409)。 (11)原“养老基金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305)调整为新科目“基本养老金支出”(科目编号:501)。 (12)原“上缴上级基金”科目(原科目编号:306)调整为新科目“上解上级支出”(科目编号:513)。 (13)原“其他支出”科目(原科目编号:400)调整为新科目“其他支出”(科目编号:519)。 (四)调整会计报表 2000年7月份的《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资产负债表》的“年初数”栏的各项目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的“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按照新制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后填列。 2000年7至12月份《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表》的“本月数”栏、“累计数”栏按照新制度的填报口径填列。 各级核算单位在对同级劳动、财政部门上报全年收支数据时按以下方法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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