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收入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本科目月末余额必须按规定划入财政专户,期末划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103号科目 支出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支出户的款项。 二、支出户存款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上级拨入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其核算内容如下: 1、接收从财政专户拨付的资金,借记本科目,贷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 2、收到支出户的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划拨支出户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借记“财政专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3、支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款项,借记“基本养老金支出”、“医疗补助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其它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4、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上解上级支出”,贷记本科目。 5、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转移支出”科目,贷记本科目。 6、公支机构及委托代办机构收到上级经办机构拨入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借记本科目,贷记“上级补助收入”科目。 三、提取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在不违反收入户与支出户财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养老保险基金发生的一些暂收款项或暂付款项,可直接记入“支出户存款”。 五、“收入户存款”收到的款项不得转入“支出户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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