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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6-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六、本科目按照开户银行设置“支出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支出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支出户存款账面结余与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
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支出户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七、本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支出户的余额。
    第104号科目  财政专户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国有商业银行财政专户的款项。
    二、财政专户存款核算内容如下:
    1、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存入财政专户,借记本科目,贷记“收入户存款”科目。
    2、收到财政专户存款利息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将支出户的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转入财政专户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支出户存款”科目;国家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或按规定转让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本科目,按债券账面价值,贷记“债券投资”科目,按其
差额,贷记“利息收入”科目;收到分期付息的债券利息,借记本科目,贷记“利息收入”科目。
    4、借入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临时借款”科目。归还借款时,借记“临时借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5、按规定由财政专户向支出户拨入基金时,借记“支出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6、按规定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债券投资”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开户银行设置“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由出纳人员根据有关收付款凭证和财政部门转来的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及加盖专用章的原始凭证复印>,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财政专户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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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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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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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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