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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2000-6-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
【字体: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下发养老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

    二、收到滞纳金、其它缴费及财政部门核准的其它收入,借记“收入户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按收入单位设置明细账。
    三、本科目按“滞纳金收入”、“其他缴费”、“预提破产企业收入”、“其他”设置>级明细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本科目,贷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1号科目  基本养老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应由基本养老金开支的各项支出,包括:基础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以及按规定支付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和补贴。
    二、本科目按经济性质“国有”、“集体”、“外商投资”、“乡镇”、“股份制”、“机关事业”、“存档”、“私营企业”、“个体”、“城镇集体”、“临时工”、“自由职业者”设置>级明细科目,按“基础性养老金”、“个体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离休金”
、“退休金”、“退职金”、“补贴”设置三级明细科目,按支付单位设置四级明细账。
    1、基础性养老金:核算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8年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规定计算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支付给2号令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2、个人账户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以及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的个人账户储存额。
    3、过渡性养老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后按照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计发待遇的退休人员除基础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以外的基本养老金和补贴。
    4、离休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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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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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暂不调整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下限过渡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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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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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本市城镇参保人员可以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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