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退休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6、退职金: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退职、退养人员的基本养老金。 7、补贴:核算按2号令规定实施前已离休、退休和退职(养)人员的各种生活补贴、物价补贴等。 三、按规定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四、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2号科目 医疗补助金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给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和退职人员的医疗费用。 二、按规定支付的医疗补助金,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03号科目 丧葬抚恤补助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支付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养)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 二、按规定支付的丧葬抚恤补助费,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支出户存款”科目。 三、年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借记“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结转后本科目无余额。 第511号科目 转移支出 一、本科目核算基本养老保险对象跨统筹地区流动而转出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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