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财政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的通知》(财会字〔1999〕20号)精神,北京市决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养老保险基金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为规范我市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核算,加强基金财务管理,做好新旧会计制 度的衔接,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简称经(代)办机构〕经办的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 二、北京市养老保险基金实行三级会计核算。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为主管会计单位,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及经市社保中心批准的委托代办机构为>级会计单位,分支机构为三级会计单位。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所筹集基金全部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四、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加强基金管理,二、三级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2日。主管会计单位的结帐日定为27日。各级核算单位要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及 统一的科目编号进行会计核算。养老保险基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应当前后期一致,会计指标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由市社保中心会同财政部门统一调整。 五、经办机构按以下规定运用养老保险基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及编号,以便于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会计核算实行电算化管理,在批准甩帐前,实行电算化记账与手工记账双轨并行。在“双轨并行”期间,手工账记到三级明细科目,计算机账记到四级明细科目,两套账簿必须保持 相对完整、独立,且相互一致。对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建立备查账。 (二)各级经(代)办机构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得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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