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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2-23
【法律文号】:津政发〔1994〕92号 【执行日期】:1994-12-23
市人民政府
津政发〔1994〕92号
【字体:  
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归职工个人所有,并按不低于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计息。职工离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中的存储额连同利息一次或按月支付给本人。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后离退休的人员的基本养老金,从离退休后的下一年起,根据市统计局公布的全市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每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只发给一次性养老金,其标准为: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每满1年按照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缴费工资的3个月发给;缴费不满5年的,每满1年按照两个月发给。但对于本办法实施后至1996年底前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条件且缴费满5年不满10年的,也可按照国发〔1978〕104号及有关文件规定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
      第十条   实行个人缴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职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并以区、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附页中记载的年限为准;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的实际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定后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年限为准。
      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职工因失业等各种原因中断就业,凡再就业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未再就业的,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依据《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记载的缴费年限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离休、退休、退职的人员,仍按原待遇标准执行,并按照第八条 规定每年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凡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本养老金纳入统筹;70元补贴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70元补贴以外的住房补贴、护理费等仍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即属于统筹项目的纳入统筹,不属于统筹项目的由单位在原资金开支渠道列支。
      参加全市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基本养老金和全市统一规定的补贴纳入统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1994年10月1日至1994年12月31日离退休的,也按此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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