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财政局: 根据国发〔1988〕23号《国务院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行〔1988〕■■0号文件精神,为使人民陪审员执行陪审职务期间的生活不受大■■响。现对(87)财行字第360号、(1987)京高法字第■■号《关于 修订人民陪审员工资和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修订如■。 一、原规定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餐补助0.60元,现提高为0.80元。 二、原规定农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3元,现提高为■■50元。 三、原规定街道居民在执行陪审工作期间。每天补助2.50元,■■为每天3元。 四、原规定个体劳动者、临时工(各种合同工)在执行陪审工作■■每人每天补助3.50元,现提高为4.50元。 五、离休、退休职工执行陪审工作期间,原按每人每餐补助0.60■■提高为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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