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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8-11-1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字体:  
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为了体现市委、市政府对我市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关怀,保障高等学校特困生的基本生活水平,做好资助特困生工作,现制定《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特困生补助办法》。
    一、特困生的补助范围
    特困生的补助范围限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普通班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不包括委托培养生和自费生。
    二、特困生的认定、补助标准
    (一)认定标准:
    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者可享受特困生补助。
    (二)补助标准:
    每生每月10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为1000元。
    三、学校对特困生补助的评定程序
    (一)本人申请,并提供家长单位证明。(若提供假证明则取消申请资格)
    (二)班主任和辅导员根据班委意见及该生平时的生活水准和收支状况(可参考家庭收入情况)提名。
    (三)系领导综合审核,上报主管部门。
    (四)主管部门报学校有关领导小组审批后,发放补助费。
    四、补助费的发放办法:
    (一)特困生补助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按月发放。
    (二)学校对特困生的补助评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第二学期由系复核一次,下学年重新评定。在年度中如学生因特殊原因出现困难的,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特困生补助费。
    五、特困生补助经费的来源和管理原则
    (一)特困生补助费由财政全额负担。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实际评定情况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申报。
    (二)特困生的补助,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学校要定期接受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挪用,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学校应建立以主管校(院)长为领导的特困生评审小组,由学校主管奖、贷学金的部门牵头,校内各有关部门参加,负责特困生的补助工作,要有专人负责,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
    (四)学校在保证特困生补助及时发放的同时,应组织学生参加必要的勤工助学活动稳定并提高特困生生活水平。
    六、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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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后续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机抗震救灾恢复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落实抗震救灾及灾后重建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捐赠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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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2006年元旦春节期间给予生活困难城镇失业人员一次性适当补助的通知
·关于推进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
·关于转发北京市农村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对城市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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