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及中央在京单位: 为了推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设,提高劳动者素质,现就本市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和进一步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0年第6号,以下简称《规定》)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前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职业(工种)范围问题。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技术工种从业人员先培训后上岗的就业准入制度。其职业(工种)应包括:《规定》中所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依据与《北京市实施〈职业教育法〉办法》配套的《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京劳培发〔1997〕149号)所发布的《北京市首批须执职业资格证书就业上岗的工种目录》中规定的68个工种(职业);及根据首都经济发展需要,逐步公布的职业(工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上述职业所涵盖的所有工种都应纳入就业准入范围(详见附>《就业准入职业—工种对照表》)。 二、关于实施对象的>策掌握问题。 对于国家和本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求职者未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不得就业;已在规定职业(工种)岗位工作,而未取得证书的人员,应在2年内取得相应证书。对违反要求的,应区别不同职业(工种)范围,按照《规定》和《北京市从事技术工种劳动者就业上岗前必须培训的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关于培训和鉴定问题。 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资格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国家职业标准》进行。凡是已颁布了《国家职业标准》的,应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的,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对于就业准入范围内,尚未有国家标准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家职业标准制定技术规程》,组织制定北京市职业标准,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定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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