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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的管理,做好失业人员管理和就业业务工作,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年第3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是失业保险基金对市、区(县)、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开展失业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就业咨询、职业指导、>策宣传等就业业务和进行失业人员调查、统计、监控失业率等工作经费的专项补贴。
    第三条   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编制,报市财政局审核后执行,就业业务费在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项目下设立收支科目,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条   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补贴实行失业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管理。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按照上年失业人员档案数量和就业业务工作和支出范围编制下一年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补贴预算,年终根据实际支出编制决算。
    第五条   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补贴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全市失业人员及其档案管理和就业业务工作实际情况提出,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确定。
    第六条   充分发挥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的使用效益,为提高全市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水平,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市、区(县)、街道(镇)劳动和保障部门实行就业业务费补贴使用考核制度。市、区(县)应建立考核制度,制定考核标准。市、区(县)每季按规定比例的80%拨付就业业务费补贴,待考核合格后,剩余部分予以追加拨付(具体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条   失业人员就业业务费的使用范围。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使用管理的就业业务补贴,主要用于全市失业人员的监控,失业人员的情况调研和区(县)失业保险工作人员的各项业务培训、失业保险>策宣传、咨询、小型业务会议费用等就业业务支出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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