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 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 (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转接手续。 (三)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其2000年1月至3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原市属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统一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对市属企业欠缴2000年3月份以前失业保险费的,经确认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并归还市社保中心。 (四)此次属地管理工作涉及85个局(总公司),共4000多户企业,近百万参统职工,各区(县)均有接收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 (一)核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根据需要,我市将历年使用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表》修改为《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此次核定将正式启用。核定工作完成以后,该表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各经办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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