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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市属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
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
    (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转接手续。
    (三)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其2000年1月至3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原市属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统一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对市属企业欠缴2000年3月份以前失业保险费的,经确认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并归还市社保中心。
    (四)此次属地管理工作涉及85个局(总公司),共4000多户企业,近百万参统职工,各区(县)均有接收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
    (一)核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根据需要,我市将历年使用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表》修改为《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此次核定将正式启用。核定工作完成以后,该表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各经办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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