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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工伤案件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工伤案件管辖权问题”有关请示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我局1997年12月15日制发的《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办法》(京劳职安发[1997]303号)有关规定的内容解释如下:
    一、第四条 :“市劳动局是工伤认定的主管机关。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负责直接监察的企业的劳动者工伤认定工作。”
    “辖区内企业”是指在本辖区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劳动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应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由企业填写《企业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属于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直接监察的企业,报送市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其他企业,报送
事故发生地的区、县劳动局职业安全卫生监察机构。”
    事故发生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时,由企业注册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认定工伤。如企业经营部门没有法人资格,应在具有法人资格的上级主管部门工商注册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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