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办理公证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涉外证书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北京市对外劳务人员需要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的,由本人执《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第六条 规定的材料到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或鉴定复核。 对于户口不在本市并长期在京工作的对外劳务人员,需同时提交本人身份证、暂住证原件及复印>。 二、对经审核或鉴定复核合格人员,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原《职业资格证书》统一换成印有中、英文对照并套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培训就业司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并在证书照片处盖有“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职业技能鉴定专用章”钢印的《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涉外证书”)。 三、涉外证书内容按《北京市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加强规范化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1999〕58号)规定填写,并从2000年1月1日起采用打印机打印。 【注】 (1999年9月16日 劳社厅函〔1999〕121号)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司法厅(局),国务院有 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为促进国际劳务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我国传统的技艺和专长在国际上的良好声>,现对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人员(以下简称“对外劳务人员”)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公证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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