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劳动部门,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规范化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启用〈职业资格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函〔1999〕44号)、《关于职业资格证书核发与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29号)和《关于印发〈职业资格证书填写要求〉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发〔199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将启用《职业资格证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执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将原《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统一更名为《职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并于1999年7月1日启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届时,原证书一律停止办理和核发,此前按本市有关规定核发的仍然有效。 二、职业资格证书由各鉴定机构按要求填写。 (一)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称证书)填写内容的汉字、数字、日期从规定日期开始一律采用打印机打印。 证书各项内容所填写的汉字使用仿宋小四号字体,数字使用仿宋小四号阿拉伯数字。姓名超过6个汉字的可以按照两行填写。 文化程度应分别填写:小学、初中、高中、中专、技校、职高、大专、大学、研究生。 (二)证书职业(工种)名称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中规定的名称分两行填写,第一行为职业名称、第二行为工种名称。未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职业(工种),各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本通知后15日内报我局,经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和操作技能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填写。 评定成绩填写合格、良好、优秀。成绩在60—79分的为合格,在80—89分的为良好,在90—100分的为优秀,评定成绩按两项考核成绩中最低成绩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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