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发[2002]50号
2002.04.29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适应市场导向就业机制的需要,帮助我市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现将《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自谋职业社会保险费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了帮助年龄较大的城镇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中,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人员(以下简称自谋职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费补助:
(一) 女年满35周岁,男年满40周岁;
(二) 已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以下简称个体营业执照),并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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