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京劳社医发[2001]186号
2001.11.12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OO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附>: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的基本医疗,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委托存档人员是指具有本市城镇户口、符合法定就业年龄、从事个体劳动或者自由职业的,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业务中心(以下简称职介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人才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以下统称存档人员)。但不包括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存档人员。
第三条 存档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 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职介中心、人才中心可以为存档人员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手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信息采集,费用收缴,基本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其它事项。 享受社会保险补助的社区弹性就业人员,在户口所在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或者社会保障事务所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
第五条 存档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关于大龄下岗职工保护性>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1]117号)认定为大龄下岗职工的存档人员,在2004年底前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为缴费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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