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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0-11-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在乡镇任职科技人员可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科干局《关于选派科技人员到郊区县担任乡农工商总公司科技副经理的通知》(京科干〔1992〕4号)精神,我市从1989年起,有组织、有计划地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大中型企业、党>机关选派一批专业技术人员,到京郊乡、镇担任乡镇科技副经理。目前这些同志大部分已经退休,一些企业的同志反映退休费偏低,我们考虑主要原因是,按照当时我市企业职工有关养老保险缴费的规定,从企业选派的人员应按照本人原企业的工资总额做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缴费工资基数中不应包括非本企业的收入,因此这些同志任职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中没有包括乡镇企业发放的补贴等收入,造成“过渡性养老金”偏低。这些同志要求将任职期间乡镇发放的补贴等收入纳入缴费基数进行补缴。鉴于我市对补缴养老保险费有严格规定,1996年对职工个人缴费清册后,原则上不允许补缴。但考虑到这些同志情况确实特殊,为解决矛盾,经研究,允许这部分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此次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范围,仅限于按照市委组织部、原市科干局《关于选派科技人员到郊区(县)担任乡农工商总公司科技副经理的通知》(京科干〔1992〕4号)精神,符合有关组织手续,选派到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的人员(名单附后)。
    二、补缴时间为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之间在乡镇担任科技副经理职务期间,并且缴费工资基数中没有包括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的。
    三、考虑到操作等方面的问题,同时为避免产生新的矛盾和新的不平衡,补缴金额定为在乡镇任职期间,由乡镇发放的固定生活补贴每人每月300元进入缴费工资基数,按规定比例补缴,只补缴个人缴费部分(补缴金额=300元×规定的比例×任职月数)。
    四、上述人员按规定补缴后,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所在区(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补缴后的缴费工资基数重新核算其养老金,并从次月起,按新的标准核发养老金,以前不予补发。
    五、补缴人员名单及在乡镇任职时间、期限需由原乡镇(或单位)、县组织人事部门及市人事局三个部门同时盖章后有效。
    六、未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人员,暂不按本文件办理,待国家有新的>策后按规定执行。
    附>:补缴人员名单(211人名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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