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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1999-6-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建立社区公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属各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根据我市城市基础管理和社区居民的需要,在城近郊区各街道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开展以保洁、保安、社区车辆看管为主的社区就业业务项目,开拓新的就业岗位,解决我市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中就业特别困难人员(以下简称就业特困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切实有效地发挥
社区安置就业的作用。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又可以提高城市综合管理水平。在为居民创造整洁、安全、方便、舒适生活环境的同时,建立起就业特困人员的就业托底机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是:政府出资扶植、社会筹集资金,以安置就业特困人员为主,其他社会劳动者为辅的公益性劳动组织。其主要任务是:在街道社区业务中心的组织下,开展以环境保洁、社区保安、社区车辆看管等业务项目为主安置就业特困人员,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向其它社
区业务领域拓展。
    二、就业特困人员是指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300元或本人、家庭成员因患病、肢体残疾未达到残疾标准,且就业愿望迫切,愿意从事本人力所能及的工作的男40岁以上、女35岁以上的下岗职工、城镇失业人员。
    就业特困人员的认定程序是:本人向企业或街道申请,由街道核实,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确认表》附后)。
    三、建立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程序是:由街道向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核发《北京市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
    四、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安置就业特困人员数量,由街道提出,区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汇总,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企业主管部门下达,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组织向街道输送,就业特困人员也可直接到街道报名。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应与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按照多劳多得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工资分配机制。
    五、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中的环境保洁、社区保安项目使用就业特困人员,可享受每人每年1.4万元的补助经费,主要用于这些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其中安置的就业特困人员的工资原则按每人每年8400元标准补助)。补助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失业保险金补助、按规定
收取辖区内单位、居民的卫生保洁费用“三家抬”的办法筹集。
    社区车辆看管项目使用就业特困人员,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费用采取收支相抵略有盈余的运行机制,其盈余部分用于补充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
    街道收取的辖区内单位、居民的卫生保洁费用标准由区物价局、财政局研究确定。
    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还应积极安置其他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并可按《北京市促进就业经费使用管理办法》(京劳就发〔1998〕70号)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策。
    六、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的发展采取先行试点、逐步推开的原则,今年7月底前各城近郊区要选择1-2个街道进行试点;年底前要发展到5个以上的街道;2000年底前,要在60%以上的街道建立起为就业特困人员提供就业岗位的社区公益性就业组织,并逐步扩展到所有街道。

    有条件的远郊区县也可参照本通知试行。
    附:北京市就业特困人员确认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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