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颁布日期】:2001-9-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字体: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一)根据国家的有关>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有关规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社会培训机构的管理、综合协调与宏观规划,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制定本市社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三)认定开展新职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开展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四)负责对全市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和评估;
   (五)积极组织职业培训的科学研究,不断开发新职业(工种)培训教材,并为社会提供培训信息与业务。
    第十四条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北京市的有关>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监督社会培训机构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对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进行统筹规划,对社会培训机构的教学、行政等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三)负责审批行政区域内开展初、中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并向市劳动保障局推荐申报高级职业技能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
   (四)负责对辖区内社会培训机构进行年检登记,以及行政区域内社会培训机构名称、举办者、主管单位等项目的变更。
    第十五条   社会培训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策和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执行内部管理、教师管理、教学管理、学籍管理、学员考核鉴定与财务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必须设立教学管理机构,其专职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三人。不独立设置的社会培训机构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第十七条    社会培训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事会。校董事会为社会培训机构的最高决策部门,负责提出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社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经费筹措和经费预、决算等重大事项。
本文共12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第7页 第8页 第9页 第10页 第11页 第12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在全国职工中开展学习中国高技能人才楷模读书征文活动的通知
·关于发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职业道德建设的意见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修订)
·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教育部关于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的指导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北京市工人技师考评和聘任暂行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