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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4-8-31
【法律文号】:穗劳薪字[1994]第003号 【执行日期】:1994-8-31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薪字[1994]第003号
【字体:  
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的处理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改后转为企业职工时工资问题处理意见
  我市企业去年套改了省的参考工资标准(穗劳薪[1993]007号)后,机关、事业单位也于去年十月进行了工资改革。这项工作结束后,部分行政性公司相继转为企业性公司,部分人员也从机关、事业单位分流到企业。为做好转制职工工资衔接工作,特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原行政性公司转为企业的,需将编委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送市劳动局工资处,并把本单位职工套改企业工资的方案报市劳动局工资处审批。职工工资按照原在机关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职级工资、工龄工资之和就近靠入穗劳薪[1993]007号文(下称007号文)所列参考工资高序号标准,接近正级靠正级,接近副级靠副级。属技术工人,后勤人员的工资,则按本人原基础工资、技术(岗位)等级工资,及资金(活的部分)之和就近靠入007号文所列参考工资高序号标准。接近正级靠正级,接近副级靠副级。
  二、原事业单位转为企业的,需将编委批文,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影印件)及职工工资情况送市劳动局工资处,由市劳动局工资处根据该单位职工改后的工资情况,确定其转制的具体套改办法。
  三、职工从机关调入企业的,可参照本文第一条 办理;从事业单位或企业之间调动,仍按市劳动局穗发字[1987]140号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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