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劳动局、经委、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劳动部、经贸委《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劳部发[1994]222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和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劳部发[1994]2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精神,1994年国家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企业工资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但最近在企业工资改革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少数国有企业经营者不顾本企业经济效益和经营状况,不履行正常的审批手续,为自己增加工资;一些国有企业突破政府核定的工资总额。为职工发工资;一些亏损企业挪用其他资金或采用乱挤乱摊成本等手段,为经营者和职工乱长工资等。这些问题的出现,不利于企业内部干群之间的团结,不利于社会的安定和各项改革的深入,也不利于国家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的落实。为了保证企业工资改革的顺利进行,经请示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 国有企业经营者不得自己给自己长工资,凡未经有关部门审批,自行确定和提高经营者工资的,应予以坚决纠正。为了使国有企业经营者的工资收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目前劳动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有关办法。在新办法颁布之前,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的管理,仍按劳动部、原国务院经贸办《关于改进完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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