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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颁布日期】:1994-8-30
【法律文号】:穗企工改字[1994]第05号(已失效) 【执行日期】:1994-1-1
广州市企业工资改革办公室
穗企工改字[1994]第05号(已失效)
【字体:  
关于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财政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大厂及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部、财政部、国家计委等部委关于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目前仍是确定和调控企业工资总量的主要形式的规定,结合省“工效挂钩”,工作安排和本市的实际情况,为完善“工效挂钩”办法,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企业实行“工效挂钩”,挂钩的经济效益指标除销售收入(含双挂钩)外,可自主选择;其工资总额基数由劳动部门为审核确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由财政部门为审核确定;如上述两基数审核中意见不一时,由市企业工改办审定。
  二、关于挂钩工资总额的核定和调整
  1. 企业挂钩的工资总额,应为国家规定的全部职工的工资总额。要将职工全部工资收入逐步纳入挂钩总额基数。今年安排:扩大挂钩工资总额的范围,企业符合国家规定的用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职工个人的上下班交通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特殊工种保健食品补贴,经同级劳动、财政总部核实后,纳后挂钩工资总额。实行这一调整后,工效挂钩企业不得在工资总额之外再列支上述补贴开支。
  还未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的津贴、补贴,仍按规定和渠道列支。
  2. 一九九三年企业执行穗劳薪[1993]007号《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通知》后,今年可按企业上年劳资统计年报的平均人数的全年“参考工资”增加额减去原规定已入了工资总额基数的津贴37.44元(按参考工资增加额同一口径计),由企业主管部门确认后,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
  3. 新成立的企业,经市企业工改办批准,可以实行“工效挂钩”。当年工资总额基数和经济效益指标基数可参照同类行业上年工资水平和目前企业的经营状况,按本通知第一条 分别审定。
  4. 凡实行“工效挂钩”物企业,均应实行“总挂总提”(全挂)办法。对于新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应按规定的上年应提资金列入工资总额基数;企业没有上年度应提资金数的,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根据企业前三年留利中的资金水平和目前的经营状况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三、关于经济效益基数的核定和调整
  1. 经济效益指标基数,一般以企业上年实际完成数为基础,剔除不可比因素或不合理部分,并参照同行业平均水平进行核定。
  2. 对采取最终生产经营成果指标(实现税利、上缴税利、上缴利润、实现利润)挂钩的企业,当年新开征的税种,年终清算时可视同挂钩经济效益计算。
  3. 国家批准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企业挂钩经济效益影响较较大的,经同级财政、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调整企业经济效益指标基数。
  4. 逐步取消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积极推行同实现税利(或上缴税利)挂钩办法。对新挂钩企业,一律不再审批工资总额同销售收入挂钩(含与销售收入挂钩)的,同级劳动、财政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并上报市企业工改办批准。
  四、经财政部门认定的亏损企业,只能实行工资总额同减亏指标挂钩,并采取环比办法,不得实行其他经济效益指标挂钩。
  五、新挂钩和挂钩期满企业,在制定挂钩方案时,统一使用《广州市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审批表》,空白表格由市企业工改办统一印制。
  六、“两低于”或“工资自理”办法另行制定。
  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其他有关规定仍按现行“工效挂钩”办法执行。
  以上通知,在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本办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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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急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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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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