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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民政局 【颁布日期】:1994-12-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民政局
【字体: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民>局、财政局:
    现将民>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民>部  财政部关于军队工资制度改革后军人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发〔1994〕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二、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二、财政局:
    根据中央军委印发的《军队工资制度改革方案》(〔1993〕13号)的规定,现将军人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职军官、文职干部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职务(专业技术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一)。
    二、在职士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项目为:军衔等级工资、基础工资和军龄工资(见附>)。
    三、军队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按以下项目计发:
    (一)1993年9月30日以前批准离退休的包括:
    1.民>部、财政部民优发〔1991〕12号和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计发项目;
    2.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30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四);
    3.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后财字第679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五);
    4.民>部、人事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2〕>干字第417号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六);
    5.中央军委〔1993〕13号,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1993〕后联字4号及财政部、中共中央组织部、民>部、人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94〕财社字第19号规定增加的离退休费(见附三之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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