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令第8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市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家庭房改购房夫妇工龄计算问题通知如下: 一、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与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合并计算。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工龄超过35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5年的,按35年计算。 二、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本人工龄和病故军人工龄合并计算。病故军人工龄超过30年的,按实际工龄计算;不足30年的,按30年计算。 三、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再婚的,购房时,按本人和现配偶工龄合并计算。 四、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配偶未再婚的,购房时,凭其单位开具的工龄证明和民>部门颁发的《革命烈士证明书》、《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证>遗失的可凭区县以上民>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售房单位办理工龄折扣。 五、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的工龄认定问题,由生前所在单位负责。原单位撤销的,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可靠证明予以认定。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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