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6-5-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公安局、安全局、监狱管理局、林业局、市人民检察院、市高级人民法院、地铁总公司: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实行警衔津贴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5〕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具体情况,报经市政府批准,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1.对于本通知下发之前,已授予警衔并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应按照“112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对于未授警衔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民警察发给生活补贴,1993年10月1日起至1994年12月,按每人每月54元发给,从1995年1月1日起离休的每月按
80元发给,退休的每月按72元发给。
    2.1993年9月30日在册,并授予警衔的人民警察中1994年12月31日前调出的,自1993年10月按每月54元补发至调出之月。1995年1月1日以后调出的,应分段补发,即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按每月54元补发,1995年1月按本人执行
的警衔津贴标准补发至调出之月。在计算1995年1月至调出之月补发额时,要冲销人民警察原工资标准高出其他行政人员的部分。
    3.1993年10月1日以后调入的人员,从调入之月起按“112号文件”执行。
    4.1995年1月1日以后,警衔变动的人员,其警衔津贴应分段补发。即警衔变动前按原警衔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警衔变动后,从变动之下月起按变动后的警衔执行的津贴标准补发。
    5.1993年10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补发至死亡之月。
    6.实行警衔津贴后,对工勤人员从1995年1月1日起提高岗位补贴标准,即普工、初级工提高到40元;中级工提高到50元;高级工提高到60元;技师提高到70元。1993年10月至1994年12月每人每月按27元补发。此项补贴不作为退休费计算基数。
    7.实行警衔津贴所需经费,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分别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本文共3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调整特级教师津贴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及其子女教育优待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提高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等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和维修抗日烈士纪念设施等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国家信访局信访岗位津贴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决定
 本省相关法规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六十年代初精减退职老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煤矿井下艰苦岗位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住房补贴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