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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