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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北京市人事局 【颁布日期】:1993-12-2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北京市人事局
【字体: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人员基础工资、工龄津贴不打折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经请示市政府领导同意,我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1993年9月30日前已退休的人员中,参加了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其基础工资和工龄津贴,从今年10月起不再打折扣,按全额计发。其职务工资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费比例计发。未参加
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按国发〔1991〕74号文件规定计入退休费基数的金额,也同时不再打折扣,按全额发给。
    按上述办法执行后,这些退休人员困难补助的计算办法相应改为:以连续工龄满15年为起点,每增加一年工龄,加发职务工资(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1%,加发的总额最高不超过职务工资(同上)的15%。未参加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的,
如按原京人工〔1987〕11号文件计算困难补助金额,高于新办法计算的金额,仍可按原办法执行。困难补助的金额尾数保留到角,不足一角的按一角计发。
    退休人员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比例计发的退休费加困难补助之和,不得超过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
    例1,某人,1957年参加工作,1986年退休,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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