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直属各单位劳动处: 最近,一些企业反映,对职工离职、退职、辞退、除名、开降低成本除等概念不清,其待遇难以确定,现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政策法规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 离职——指职工按规定经单位同意离开本工作单位。 目前职工离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 出境定居。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83)侨政会字第007号《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在职职工……短期出境后,要求在境外定居,去港澳的,不予办理手续,去国外的、应向原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申请,按规定办理手续(在职职工应在假期内办理离职工手续)”。 凡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退职条件的在职职工,获准出境定居的,可以发一次性离职费,其标准如下: 1. 连续工龄满一至十年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连续工龄在十年以上的,从第十一年起,每满一年发给一个半月的本人标准工资(满一年的尾数,不足六个月的,按半年计算,超过六个月的,按一年计算)。离职费的总额,最高以本人二十四个月的标准工资为限。 2. 连续工龄不满一年的,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二) 回农村落户。根据广东省劳动局粤劳薪[1980]927号《关于家居农村的职工要求离职回农村落户其离职补助费计发问题的复函》的精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中家在农村的职工,因为家庭存在实际困难,本人自愿申请到亲属所在农村落户,参加社队生产,社队同意接收,本人离职后不影响工作的,经本单位领导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离职手续。经批准离职的职工,发给一次性离职补助费,即连续工龄每满一年,最多发给一个月本人的标准工资,其总额不超过十二个月的本人标准工资。 (三) 考入各类学校学习。 根据教育部(80)教计字第279号《关于国家职工在校学习期间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精神,由本人申请,经领导批准离职考入各类学校学习,学习期间由学校发给助学金的,学习期间(指1970年前或1979以后考入各类学校的)不能计算工龄,其学习前后的连续工龄,可以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对于1970年至1978年进入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习的国家职工,其学习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 (四) 在职期间服兵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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