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办法,保证退伍义务兵的第一次就业。市劳动局根据中央、外埠驻津单位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城镇集体、股份制、联营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制订安置计划,并尽快下达安置任务。此外,退伍军人自愿或经过动员同意去外商投资、港澳台投资
及独资等单位工作的,也要下达安置计划,由安置部门负责按计划分配。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对市劳动局分配的任务,要作为一项应尽的国防义务保证完成,不得拒绝。 对自愿到劳务市场竞争就业和自谋职业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支持和鼓励。 四、妥善安置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对按国家>策规定需要安排工作的伤病残退伍义务兵,中央和地方各企事业单位要按照《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第八号令)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民>部、总参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伤病残义务兵退伍和 置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4号)文件精神,自觉接受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为伤病残退伍义务兵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他们的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应视同本单位因公致残的职工,无特殊理由不得辞退。对拒不接收伤病残退伍义务兵的单位,要依法追究其领导者的责任。
五、加强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事关社会和部队的稳定,>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及时研究和解决在落实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劳动、民>等部门要组成退伍军人安置工作检查落实小组 ,检查督促用工单位计划的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重大疑难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市政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使退伍军人理解改革,支持改革,顾全大局,>从分配。有条件的区、县政府,可组织待分配期间的退伍义务兵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 ,促进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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