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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颁布日期】:1993-1-10
【法律文号】:穗劳综字[1993]第011号 【执行日期】:1993-1-10
广州市劳动局
穗劳综字[1993]第011号
【字体:  
关于使用《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的通知

  各区、县(市)、劳动局,市直各单位:
  随着劳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劳动保险工作的不断发展,本市原使用的《广州市合同制职工劳动手册》已不适应需要。因此,为利于劳动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利于职工今后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流动,决定重新制发《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下称新《手册》)。现将有关使用事项通知如下:
  一、 新《手册》由市劳动局制发,任何部门不得翻印。
  二、 新《手册》适用范围:广州地区所有企业的正式职工(即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机关、事业、团体单位的固定工人、合同制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雇工;上述单位招用的本市城镇户口的临时工(下称本市临时工)。
  三、 新《手册》由市劳动局统一发放,具体办法如下:
  (一)市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发放办法:
  1. 各用人单位按在职固定职工的实际人数,统一到市劳动局领购新《手册》(收回工本费,以下同)。
  2. 各单位按新《手册》的要求,填写好有关栏目内容,贴好职工相片(免冠小一寸正面相片,以下同)。
  3. 市属单位在职固定工的新《手册》,统一核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因此新《手册》将有计划地分期分批按行业系统发放(具体安排附后)。新《手册》由各单位填写好后集中送市劳动局,加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方可生效使用。
  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原固定工,也按此办法发放新《劳动手册》,由用工单位在《手册》的简历栏注明何年何月改为全员劳动合同制。
  (二)区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发放办法:
  1. 区属单位固定职工使用的新《手册》,由各区劳动局统一负责发放。
  2. 区属各单位按实际固定职工人数,到所属区劳动局领购新《手册》,并按新《手册》的要求,填写好有关栏目内容,贴好职工相片,送回区劳动局。
  3. 各区属单位在职固定职工的新《手册》统一核盖“广州市劳动局劳动手册专用章”,具体办法与第(一)条第3款同。
  (三)在职合同制职工、本市临时工换发新《手册》的办法:
  1. 市、区属各用人单位按在职合同制职工、本市临时工的实际人数,到单位所在区的劳动局领购新《手册》,并按要求贴好职工相片,填写有关栏目(将本合同期限转写在新《手册》中,过去的合同期通过简历反映),然后送回区劳动局办理核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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