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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3-8-27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
【字体: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实施办法(失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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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的决议[失效]
·社会保险财务制度(试行)[失效]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通知[失效]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律师资格考试办法(已废止)
·关于加强对举办职业技能鉴定业务培训班管理的通知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当行政被告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劳动保护管理条例(失效)
·吉林市农村和外来劳动力进入城镇务工暂行管理办法(失效)
·吉林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办法(失效)
·吉林省劳动保护暂行办法(失效)
·吉林省计划生育条例(失效)
·吉林省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若干规定(试行)(失效)
·吉林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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