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实施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增强企业职工的国家主人翁责任感,鼓励职工的生产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秩序和生产秩序,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 第二章 奖励的种类和权限 第三条 奖励分为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生产(工作)者、劳动模范等称号。 第四条 记功、记大功,均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五条 企业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工会提出建议,企业厂长(经理)授予;系统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称号,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授予。 第六条 通令嘉奖,根据企业提名,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各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七条 晋级,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的《国营工厂厂长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规定,由企业厂长(经理)决定。 第八条 授予劳动模范称号,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 第三章 奖励的条件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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