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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9-9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贯彻国家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三个实施方案》(国办发〔1999〕78号,已翻印发至县级政府)。为落实好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调整工资标准和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提高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工人的学徒期、熟练期生活费标准。提高后技术工人学徒期第一年生活费为每月275元,第二年为每月295元;普通工人熟练期生活费为每月275元。
    二、提高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临时工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工资标准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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