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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 【颁布日期】:1993-12-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
【字体:  
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军区批转省民政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各军分区:
    省政府、省军区同意省民>厅、省劳动厅、省军区司令部《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工单位改革实行劳动合同制意见
    省政府:
    我省的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各有关部门的积极支持配合下,各接收单位从稳定大局出发,克>困难,圆满地完成了各年度的安置任务。广大退伍义务兵在各条战线上,为我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总的看,退伍安置工作形势比较好。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发布施行之后,企业劳动用工制度发生了变化。今年5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劳动厅、体改委《关于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意见》(吉>办发〔1993〕5号),提出了我省改革固
定工制度,逐步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力争在3>5年内基本实现所有企业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在这种形势下,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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