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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89-8-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字体:  
吉林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完善社会保险体系,使临时工老有所养,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郊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使用非农业人口临时工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建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局负责本市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负责。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基金,单位按临时工月工资总额的14%提取,临时工个人按本人标准工资的4%缴纳。
    第六条   投保单位必须在每月五日前(节假日顺延)向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填报《临时工工资月报表》,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核定应缴金额后,委托银行划拔。
    第七条   投保的临时工退休条件和退休养老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救济费按劳动合同制工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金以及在职期间死亡的丧葬费、抚恤费、救济费由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发放。
    第九条   投保的临时工在转换其它用工时,投保年限与转换用工后的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条   凡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不到退休年龄离开投保单位时一律不退养老保险金,待其再做临时工时,可继续投保,投保年限合并计算。
    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临时工,未到退休年龄离开本市工作单位,其养老保险金中个人投保部分一次退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一条   市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在银行设立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存款利息计入养老保险基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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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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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吉林省调整2008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老龄办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若干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费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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