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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6-16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北省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社会统筹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解决企业之间、地区之间离退休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的弊端,增加企业活力,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离退休职工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社会保险>策,特制定本规定(试行)。
    第二条   建立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基金制度,对国营企业的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
    第三条   国营企业职工离退休养老保险金实行全省统筹的具体业务工作由各级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机构经办和管理。
    第四条   凡属我省和我省辖区内的国营企业(包括未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的中央企业单位和实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企业,如银行、保险公司等)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都应参加全省离退休养老保险金统筹。
    第五条   参加统筹的职工包括:统筹单位的固定职工和一九七一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国营企业集体混岗工。
    第六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离休、退体、退职人员的离休费、退休费、退职生活费、护理费、生活补贴、交通费补贴、山区补贴、高寒补贴),均纳入养老保险金统筹。医疗费暂不纳入统筹,仍由原单位按规定支付;有条件的可以实行以市、县为单位的统筹。
    第七条   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应按照“以支定筹,略有积累”的原则,企业按统筹职工工资总额加离退休费用总额之和的16%缴纳。当养老保险基金发生收不抵支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适当调整缴纳额度。
    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为准。
    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在上缴所得税前提取,营业外项下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费中列支。逾期不缴的,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养老保险基金。
    第八条   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金,由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按月从应筹单位账户划转,免签收缴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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