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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0-2-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北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适应劳动制度改革的需要,保障临时工年老后获得物质帮助的权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招用的城镇户口的临时工和农村户口在常年性、技术性岗位工作满三年以上的临时工。
    第三条   实行临时工养老保险办法,应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和实际用工需要,分期分批进行。技术、管理骨干,可优先实行。
    第四条   企业与临时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有养老保险的内容。
    第五条   临时工退休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由企业和临时工本人缴纳。企业按临时工工资总额的17%缴纳,在企业缴纳所得税前提取,从营业外项下列支;临时工按本人标准工资的3%缴纳,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为扣缴。
    第六条   缴纳养老金可由银行采取委托收款的办法,转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机构)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工养老基金”专户。养老金应按期缴纳。逾期不缴者,每超过一天加收应缴纳金额1%的滞纳金。
    养老金应如实缴纳。违反者,除如数追缴外,加罚应缴纳金额的1%。
    滞纳金与罚款并入养老金。
    第七条   存入银行的养老金,按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养老金不征税。
    第八条   各地、市、县从统筹的养老金中提取5%做为管理费(其中0.5%交省)。
    提取的管理费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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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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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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