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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颁布日期】:1997-3-3
【法律文号】:穗劳福字[1997]1号 【执行日期】:1997-3-3
广州市劳动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总工会
穗劳福字[1997]1号
【字体:  
关于调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劳动局,财政局、税务局,(总)工会,市财政各分局,市直各单位:
  为保障本市低收入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调整本市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现将有关调整标准通知如下:
  一、职工的经常性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职工家庭的全部收入计算。即职工本人生活费收入,从事一般工种的低于250元;从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有害身体健康等特殊工种的低于280元;职工供养家属生活费,住本市市区的低于240元,住其他大城市的低于220元,住中小城市和县级市的低于200元,住县镇的低于180元,住农村的低于150元,均应给予经常性生活困难补助。
  上述补助标准含各项补贴。
  二、对职工家庭有特殊困难的,包括享受经常性困难补助的职工,可酌情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适用范围,办理职工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和程序,生活困难补助经费的开支渠道,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县级市应结合当地实际,自行制定实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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