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含中央驻晋单位)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之内从社会上招用的工人。 二、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是指由省、地(市)、县(市、区)各级计划、劳动部门按照国家劳动工资计划下达指标招用的长期工、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经国家和省批准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企业增加职工,仍按原规定执行。
三、劳动合同制工人,经考核合格后,由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部门办理招收录用手续,发给《劳动手册》,同时用人单位要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一式五份,招用单位>份(一份装入本人档案)、劳动合同制工人和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业务公司、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局各一份。 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将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四、在执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自然减员,凡生产工作需要的,由单位向所在地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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