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 现将《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下发,希照此执行。 城镇集体企业交纳养老保险费有困难的,各级财政可根据财力的可能,给予一定支持。 山西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促进城镇集体经济事业的巩固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及工矿区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简称城镇集体单位,下同)。 乡办、村办的集体经济组织和民>部门所属的福利性集体企业、事业单位暂不实行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集体单位均须为本单位职工(临时工除外,下同)办理养老保险。 第四条 养老保险包括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和丧葬补助费。 养老保险费以市、县为单位,统一提取,统一使用。 第五条 各市、县应成立城镇集体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委员会(简称管委会,下同),负责养老保险的协调和监督。养老保险业务由同级保险公司承办。 第二章 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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