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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1-3-1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字体: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企业建设项目符合劳动保护要求,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内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工程项目,按设计规范必需的劳动保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三条   各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对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三同时”实行监察,各级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参加和配合。
    各级计委、经委、企业主管部门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按各自的分工,分别做好“三同时”工作。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建议书时,应有劳动保护设施的内容。可行性研究报告应有劳动保护设施专篇。
    第五条   企业主管部门在编制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有劳动保护设施专项内容,并根据需要,提交劳动保护评价报告。
    没有劳动保护设施内容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各级计委、经委不予审批。
    第六条   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应按照劳动保护要求,对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并承担技术责任。
    第七条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时,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应会同同级卫生部门、工会组织同时审批劳动保护设施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提前向劳动保护监察机关、卫生部门、工会组织报送劳动保护设施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
    劳动保护设施初步设计未经审查批准,建设项目不得开工。
    第八条   劳动保护监察机关按下列规定分级审批劳动保护设施初步设计:
    (一)自治区各级计委审批的建设项目,由同级劳动保护监察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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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内蒙古自治区违反劳动保护法规行政处罚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建设项目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使用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监察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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