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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8-1-24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字体: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的通知
  
          通知
    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
    自治区纪委、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监察厅关于禁止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饮酒的规定
    近年来,我区党和国家机关的个别工作人员,公然违犯在工作时间禁止饮酒的有关纪律,严重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的形象,损害了党群干群关系,损害了党风和社会风气,阻碍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他们有的饮酒过量,言行失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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