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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1994-1-12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河南省人民政府
【字体: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有 效 性】有效

【法规名称】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颁布部门】省政府

【颁布日期】1994年01月12日

【实施日期】1994年01月12日

【正  文】

河南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实施办法 (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省政府令一九九四年一月十二日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取预防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都必须执行《规定》和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依照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公正、依法进行。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用最快捷的方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发生事故的单位、时间、地点、伤亡情况及初步分析的事故原因等基本情况。


第六条 企业发生重伤以上事故,应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当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和工会。上述部门应立即转报其上级部门。发生急性中毒事故,应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


企业主管部门或劳动部门接到死亡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发生死亡3人以上事故的,省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应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同时报告国务院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


发生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事故的,应同时报告当地检察机关。


第七条 事故受伤人员在受伤后30日内因伤死亡的,应按第六条 的规定及时补报。

第三章 事故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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