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亲怀。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三个《实施方案》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 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抓紧落实,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迎接建国五十周年的到来。 【注】 (省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按原执行的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提高标准。 二、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已按我省原有规定增加顺级差的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改按倒级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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