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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9-5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相应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亲怀。
    根据国办发〔1999〕78号文转发的人事部、财政部拟定的三个《实施方案》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拟定的《关于调整我省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调整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意见》、《关于增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
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拉动我省经济增长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妥实施、抓紧落实,以实际行动促进我省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迎接建国五十周年的到来。
  
  
      【注】  (省人事厅  财政厅  一九九九年九月五日)
  
          全文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中《关于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的精神,现就我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从1999年7月1日起,我省机关行政工作人员按原执行的基础工资和级别工资,对照国办发〔1999〕78号文件的规定,相应提高标准。
    二、对已达到本职务最高级别、连续五年考核称职或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已按我省原有规定增加顺级差的人员,从1999年7月1日起,根据国家规定,改按倒级差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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