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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1999-8-3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字体: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民>厅、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省劳动厅  省民>厅  省财政厅  省计经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民二、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
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各地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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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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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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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06年度我市职工工伤保险有关待遇的通知
·关于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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