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劳动厅、民>厅、财政厅、计经委《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注】 (省劳动厅 省民>厅 省财政厅 省计经委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 全文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转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当前经济形势和对策建议〉的通知》(中发〔1999〕12号)提出,要努力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这是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一项重大措施,充分体现了党和国 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对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劳动保障、民二、财政、计划、经贸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决定精神,积极贯彻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 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要求,统一认识,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做好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城镇贫困居民、企业离退休人员的收入水平和加强企业工资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现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标准,由各地在原标准基础上提高30%,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业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以下简称协议)的下岗职工,按新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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