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在已参保的国有、集体等各类企业工作的职工,转到已参保或新参保的个体、私营企业从业的,其原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可与重新参保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现已参保或新参保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今后去其它各类企业工作的,其缴费年限可与以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现已参保或新参保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因工作地变动或离开本市时,其个人帐户可以按规定转移或保留,既不能转移又不愿保留的,可由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退还个人帐户中应退的积累储存额。 接近退休年龄,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可由本人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后,允许在规定期限内,按规定缴费标准一次性补交社会养老保险费2-5年。 个体、私营企业的从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达不到规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经本人提出终止养老保险申请,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准,可将其个人帐户积累储存额连同利息一次性发给本人。 五、为加强对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实行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的审核制度。 凡已领取营业(运)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有关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新领取营业(运)执照的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领取营业(运)执照之日起30日内,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加社会保险有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 六、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共同采取措施,督促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各级社会保险机构对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体、私营企业应出具相关的证明>,工商、财税、交通等部门在为个体、私营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年度检验、验照贴花、税务登记、发票领取 等手续时,应查验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对未参保的个体、私营企业,有关部门应对其进行宣传教育,督促其依法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暂缓办理其有关手续,待其向社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后,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个体、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参加社会养老保险涉及面广、>策性强,是一项复杂、细致的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根据本通知精神,密切配合,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实施,共同推进这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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