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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90-9-11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浙江省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规定
   (1990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11日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五号公布  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全文
    根据《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 的规定,对少数民族(除壮族外)计划生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夫妻双方均是少数民族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二、夫妻双方均是农业户口的农民、渔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三、少数民族夫妻符合《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八条 第二款规定情况的,经批准,可以按计划生育第二个子女。
    四、少数民族计划生育的其他问题,适用《浙江省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
    五、本规定自1990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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