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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1986-2-28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字体: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
  (1986年2月28日浙江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全文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
    一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对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社会主义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倡社会主义新道德、新风尚,反对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腐朽思想,坚决制止一切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
    每个公民应自觉遵守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如实检举、揭发、控告的权利。
    第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各级妇女组织应积极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各级妇联的法律顾问机构,要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业务。
    宣传、教育、文化、劳动、民>等有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大力倡导移风易俗,努力消除各种传统偏见和旧的习惯势力的影响。
    第四条   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应当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关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做移风易俗的表率。
    第五条   广大妇女要自觉学法、懂法、守法。要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作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予表扬和奖励;对侵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行为放任不管、玩忽职守、包庇纵容、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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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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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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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关于认定童工有关问题的批复
·转发劳动保障部等八部委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关于女职工退休审批过程中有关问题的复函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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